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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08节 他的“江山”——力拔山河拔掉陈水扁的台北市“江山”
  李庆元

  有人说力拔山河不幸事件,拔掉了陈水扁台北市“江山”,这样的说法,似乎有些夸张,但如能透视此一事件的前因后果,就会发现,原来陈水扁就是这样丢掉“江山”的。

 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这一天,“力拔山河——台北市秋天万人角力”的宣传旗帜,还飘扬在台北市街头巷尾,在基隆河河滨运动公园轰动登场的万人拔河比赛,惊传血淋淋的断臂事件。

  在这个事件中,有多达五十三位参与者轻重伤。其中最严重的陈铭国、杨炯明,都是左手臂断肢;蒲清旁肝裂伤出血。另有朱永川右手撕裂伤;洪俪玲左锁骨骨折、胸部挫伤、头部外伤;张忠厚右手腕开放性骨折、孙柑林头部淤血肿胀等。

  这个悲剧鲜血淋漓的呈现在媒体上,吓得有的民众一段时间内不敢吃猪脚肉。

  当然,参加力拔山河的受伤民众受到照顾与理赔,是市府应迅速去做的事,问题出在担任市长的陈水扁以违乱法纪的方式,来处理善后。

  首先出现的大问题,是慰问金、补偿金及医疗、复健、看护等费用的支付过程。

  从事发的一九九七年十月到陈水扁卸任的一九九八年十二月,陈水扁为了解决此事,动用人民的纳税钱高达新台币三千九百四十六万七千余元,而马英九接任市长后,基于法人延续原则,接续陈水扁曾经向受害者协议的承诺,在一九九九年持续动用第二预备金四百零五万元,支应受害者的医疗、复健费用,市府的支应须永远承担,因为陈水扁以白红黑字承诺在医疗、复健,甚至工作上,要照顾他们一辈子。

  不明就里的人会觉得陈水扁的做法很对,很有“爱民如子”之心,愿意挺身以违乱法纪的做事风格,来完全满足受害民众的要求。

  而实际上显非如此。比如,顾问金的发放标准不一,两位最严重的断臂民众,各获发二十万元,但颈部淤血肿胀的孙柑林获发二十五万元。而另外获发二十万元的有蒲清旁、朱永川、洪俪玲。其余受害者都获发五万元。

  违法发放补偿金杜悠悠众口

  补偿金的发放过程可就惹人争议了,陈水扁为了立刻塞住民众的口,甚至希望受害者能美言陈水扁,便以逾越法令规范的方式恣意发放补偿金。其实“依法行政”的做法,陈水扁应积极协助受害者申请政府赔偿,但申请政府赔的时间较久,陈水扁怕日久生变,惹来更多批评,便极力扩大市长的权限“便宜行事”起来。再者,如申请政府赔,受害者依法获赔后,相关市府官员,包括陈水扁,依法得负起行政疏失及被政府求偿的责任。也就是说,陈水扁如协助民众走政府赔的路,等于是在搬砖头砸自己的脚。因为受害人政府赔成功时,陈水扁市府团队可能会为了负起行政及偿付责任垮台。

  于是,陈水扁选择了“非法”的途径,动用自己的第二预备金(俗称市长零用金),支付大笔的补偿金。

  其中,断臂的陈铭国、杨炯明各获赔六百万元,肝裂伤内出血的蒲清旁获补偿八百万元,右手撕裂伤的朱永川获赔四百五十万元。

  当然,除了这笔补偿金外,陈水扁满口答应他们为其医疗、复健一辈子,并将其中某位在区公所任职的受伤公务员连升三级,严重破坏政府人事制度,公务员如为执行其本身职务上的公务,不幸受伤,理应大加叙奖升级,但公务员参加公余拔河活动受伤,就能快速升官,岂不怪哉。

  问题是,陈水扁发放补偿金基本上是毫无标准的。比如慰问金发放最高的孙柑林,就没有另外得到半毛补偿金。因毫无标准,便惹来另外一位右手腕开放性骨折的受伤民众张忠厚不满,把陈水扁及事发时担任新闻处长的罗文嘉等一干人,一状告进台北市地方法院。

  这一状可能会把陈水扁告得“破功”,因为陈水扁好不容易以柜面下运作的方式耗了三千多万元,眼见事情就要摆平,却在一九九八年市长选战开打时,杀出了张忠厚这个“程咬金”。

  在一切为胜选,视人民纳税钱如无物的情况下,请假参选中的陈水扁指派时任副市长的林嘉诚,与张忠厚签下“哀的美敦书”(即降书),协议的时间是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,距离市长投票日只剩一个礼拜。

  同时,陈水扁等人也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市长投开票前夕,获得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。

  牺牲纳税人一切为胜选

  陈水扁与张忠厚协议的内容主要分四点:

  一是陈水扁拿人民纳税钱五百万元,补偿张忠厚。

  二是市府全额负担张忠厚未来一切必要的医疗、复健费用。

  三是市府协助张忠厚就业,并保障张忠厚工作的继续,直到张忠厚自行离职或依法令规定必须离职为止。

  四是张忠厚撤回原告诉。

  社会大众如理性来看待这份协议书,就会发现陈水扁居然可以为了一己市长之胜选,就偷偷地、恣意地牺牲纳税人的权益,签下这样完全不合常理的协议书,如果手腕开放性骨折的伤害,市府就须赔偿五百万元,还得保障其一辈子工作,那么政府的现行法令可以完全停摆。如陈水扁真的有诚意,为何不拿出他自个儿“福尔摩沙基金会”的钱来支付呢?用“荒唐至极、为所欲为”八个字来形容陈水扁的做法,应不为过。

  谁敢想象,哪一天陈水扁不会为了成就一己的名利,偷偷以一纸协议书牺牲掉整体台湾人民的权益?

  令人不平的是,另有一位左锁骨骨折,伤害比张忠厚严重的洪俪玲,只因不懂得去告陈水扁,结果前后只获发二十万元慰问金。这就是陈水扁平日常挂嘴边的公平、正义吗?

  原住民为公死亡不值钱

  尤其是,“力拔山河”事件发生后,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,有两位参加市府龙舟队的阿美族原住民,积极练习准备代表台北市参加中国内地所举办的福州市龙舟赛,不幸赛前在新店碧潭演练落水溺死,结果每人只获发一百万元的救助金,市府采用的善后赔偿法令是所属员工因公伤亡慰问金发放标准。这个标准与市府处理“力拔山河”事件的模式比较起来,前后标准严重不一,为公而死还远不如受伤者。陈水扁口口声声重视原住民权益,是真情,还是假意?清楚得很。

  陈水扁以市长的身份,创下“力拔山河”这样的补偿先例及模式,宣称“依法行政”的市长马英九,始终不敢跟进。如二零零四年一月发生的信义国小不当施工,小山猫铲土机碾死学童不幸事件,马英九只一再宣称愿积极协助学童家长申请政府赔偿。但依“法人延续”原则,马英九应延续陈水扁的作风,但马英九敢吗?一个学童的生命代价比不上一个成人的手腕骨折或断臂吗?马英九只敢说今后市府举办活动,将为参与人员加保二百万意外险。

  陈水扁举办“力拔山河”发生不幸的责任,在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的不起诉书中略有言及:“被告等应注意事先聘请专家检测绳索结构安全,确保参加拔河比赛民众不受意外伤害,并能注意而疏未注意,于事前对拔河绳索未为任何检测即贸然使用,致该拔河绳索因抗拉强度不足,于比赛中断裂,导致多人受伤……因认被告等均涉有业务过失伤害……”(注:因张忠厚撤回原告诉,所以不予起诉。)

  其实,陈水扁涉及的业务过失岂止于未于事前检测绳索,还包括事前未为参赛民众加保公共意外险,这本是市府主办部门应注意的常识。而这也导致市府在事发后被批疏失,而被迫额外支付更高额的人民纳税钱来善后。

  最后,采用《中国时报》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的一则短评《“力拔山河”兮又出事》作结:“真正应该检讨反思的……它凸显了当前许多地方政府,动辄以大手笔、大规模办活动的作秀心态,结果造成大而无当不说,同时也增加意外的出现几率……普通的拔河一下子膨胀到万人拔河,人数规模确实是空前,但发生起意外来也是吓人的。”

  从“力拔山河”拔掉陈水扁台北市“江山”的过程观之,作秀的代价是很昂贵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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